1.分包合同如何签订
分包合同的签订
除价格条款外,应当注意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相关附件的对应性。例如,付款方式同比例,质量标准一致性,违约责任的转移承担,等等。鉴于分包工程的特殊性,签订分包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付款条件尤其是完工款、结算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上,应当注意区分分包工程与总包工程。常见分包合同约定有工程通过验收、工程结算完毕后支付完工款及结算款等字眼。由于这里的工程指的是分包工程还是总包工程约定不明确,实践中常常为付款条件是否构成发生争议。如果双方均愿意与总包合同履行同步,这里的工程应明确界定为总包工程。
2.为了更好地管理分包商,应约定在支付进度款前,总包有权要求分包商提供前期工程款专款专用的相关证明。
3.对于分包工程签证、结算等往来联系函件,应约定分包不得直接联系业主;未征得总包同意,分包与业主之间的往来文件对总包没有约束力。
4.分包工程的保修期限应约定明确。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于工程保修期限规定的是最低标准,具体工程部位的保修期限则更多地留给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实践中,常见有分包合同约定保修金在保修期限届满后支付,但具体分包工程保修期限却未作约定,致使有的分包商甚至以保修款付款条件约定不明,主张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劳务分包合同有期限吗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培训,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劳务分包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之日起至该劳务作业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之日止,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进度情况,于每月25日前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上个月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等合同履行数据。
发包人可以通过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承包人填报的合同履行数据进行查询,如认为存在异议,应向承包人提出,承包人拒绝更正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据实反映。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发包人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延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劳务作业内容并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已确认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第二十六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对工程变更事项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人员应当为发包人、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
在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确定后,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涉及劳务分包合同价款调整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及时确认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经确认的变更部分的价款应当按进度与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一并支付。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书面签证手续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中约定的对方通讯地址送达书面资料;收到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7日内给予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劳务分包合同中关于停工、窝工、临时性用工、现场罚款等的确认程序及支付方式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在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后进场施工。
发包人不得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完成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劳务作业内容后,应当书面通知发包人验收劳务作业内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对劳务作业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递交书面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28日内完成审核并书面答复承包人;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
双方的结算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应当自结算完成之日起28日内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发包人、承包人就同一劳务作业内容另行订立的劳务分包合同与经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结算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不得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第三十条 在劳务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根据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3.1号以后新签订的分包合同是算老项目还是新项目,分
如果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在4月30日前,应该属于老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