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密协议的条款
原发布者:勇成网络
合同保密协议篇一:公司之间合作的保密协议范本保密协议甲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乙方: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鉴于:1.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正在进行项目(以下简称“项目”);2.甲乙双方对该项目进行具体研究工作;3.双方就该项目的实施以及合作过程中,向对方提供有关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提供方合法所有;4.甲乙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一、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在合作过程中,乙方从甲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乙方向甲方提供:在合作过程中,甲方从乙方(或其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获得的与合作有关或因合作产生的任何商业、营销、技术、运营数据或其他性质的资料,无论以何种形式或载于何种载体,无论在披露时是否以口头、图像或以书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二、双方权利与义务1.双方保证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2.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存。3.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
2.保密协议一般包括哪些条款
保密协议一般包括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保密协议可以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和双方保密协议。单方保密协议是指一方对另一方单方面负有保密义务的协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签订保密协议是企业对自己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常用手段之一。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签订竞业协议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当私募投资者对企业产生兴趣,需要进一步深层次了解企业,确认投资意向时,为了保护企业的利益不受侵害,在私募投资者了解企业商业秘密时所签订的商业机密保密协议称为私募保密协议。
3.劳动法咨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
答:劳动合同在签订的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密协议的具体事项,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都有义务遵守。
你所提及的协议条款1-7条中,第6条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根据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要求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用人单位必须在一年内按月或一次性支付你保密补偿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市最低工资标准为730元X12月。
鉴于你所述问题,现已离职1年半余、单位未给你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你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保障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对你所造成的侵害加以补偿,维护你的合法权益。1、要求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你离职后的保密费用;2、要求用人单位对你在职时所发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加以补偿。
实话实说啊,你这个事很难办了,1、根据你提供的协议条款1-7条,原用人单位在制定这份协议时绝对有高人指点;2、你现在没有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原件,对案件开展有较大难度;3、你离职时间过长,对案件追诉有一定困难,劳动仲裁机构会以只处理有劳动关系的案件等言辞推脱你;4、对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原工作单位未给予缴纳社会保险的,国家没有现行的赔付标准。
我这么说只是把问题分析到最坏,你不要畏难,为了你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干到底,这事第一步就要找劳动仲裁解决,不立案磨死他。最终目的就通过劳动仲裁的调节权利,追加你的补偿标准。差一不二就得~~切忌!!
祝你成功!!
4.保密协议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一)明确保密信息范围 用人单位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最好通过列举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内容,否则很容易因约定不明引发诉讼纠纷。
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保密范围、内容也有所变化,用人单位应及时修改保密协议内容。 (二)明确保密主体 商业秘密的保密主体一般仅限于涉密岗位的劳动者,对于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赠与、转让、销毁或者协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除上述涉密岗位以外,不必然承担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 此外,那些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负有同等义务。
(三)约定保密期限 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保密期限,虽然法律规定劳动者保守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四)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保密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如何使用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职务成果的归属、涉密文件的保存与销毁方式等内容,有特殊条款的还应以列举方式进行约定。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保密协议中不得直接设定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存在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但这并不意味着保密协议中不可约定违约责任,保密协议中可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
(五)谨慎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虽然竞业限制条款可约可不约,但不可否认竞业限制条款是商业秘密有力的保护伞。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和义务、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以及条款解除的条件,否则稍有不慎,企业就有可能陷入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的危险。
(六)确定纠纷管辖机构 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但争议解决机构必须确定、唯一,不能既约定选择仲裁机构又约定选择法院,不能既约定选择a地又约定选择b地的仲裁机构或法院,否则该条款无效。 每个企业需要保密的情形不尽相同,如何签订保密协议以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易法通专业团队提醒您,签订保密协议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 。
5.合同保密条款有哪些
保密条款: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仅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知识产权:
1.乙方确认甲方拥有乙方公司的全部知识产权, 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及商业秘密。乙方保证其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主张, 也不会向第三者宣称其拥有该等权利。本协议没有任何条款涉及到甲方任何知识产权的转移;
2. 甲方确认乙方拥有XXX产品的全部知识产权, 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版权及商业秘密。甲方保证其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主张,第三者宣称其拥有该等权利。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乙方的开发产品;
3. 甲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乙方的知识产权,一旦发现任何侵犯乙方知识产权的行为,应立即通知乙方;
4.乙方独立拥有提供乙方产品的全部合法权利,并保证与该产品运行相关的其它软件产品版权的合法性;
5. 尊重知识产权是甲方应尽的义务,如有违反,甲方应对乙方负损害赔偿责任。
6.保密协议的条款有哪些呢
保密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约定商业秘密的权属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
关于保密的内容和范围,我国法律并没有确切规定什么内容、什么形式才算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细分下来,名目众多。企业可以采用秘密清单的方式来明确员工保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以免就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应否保密产生分歧。
(2)应约定保密的有效期限。因为保密的期限往往会超过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限而延续到劳动者离职以后的一段时间, 特别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
(3)应约定保密的措施,如竞业禁业和在劳动关系终止前6个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调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 (4)应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代价(即保密的待遇和经济补偿)。
(5)应约定保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7.保密协议通常应包括哪些条款
保密协议通常应包括以下条款: 一是对第三人合同义务条款。
此条款主要针对新聘用员工。 公司在聘用新员工时应调查其在进入本公司前可否承受了对原公司的保密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
如未承受此类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或保证,如“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使用任何知识均与前受聘单位无关,乙方承受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或任务,均不会侵犯前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 如承受了对前单位的保密义务,则应保证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不利用前单位的保密信息为本公司服务。
二是义务明示条款。此条款主要是把法定的、默示的保密义务明示为合同义务。
员工应保证对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知悉的本公司的商业秘密承受无要求的保密义务。 三是公司商业秘密范围条款。
首先,按照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区分,列举所有隶属本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其次,对该员工所任职位牵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作进一步的详细限定。
四是员工义务的具体描述。如:对上述所列商业秘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公司内部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复制、披露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及文件副本等。
五是对公知领域的排除。此款主要是给员工以对某些保密信息的秘密性提议分别看法的机会。
“如果能证明有关信息无秘密性,那么该工人能够解除对该信息的保密义务”。 六是职务成果条款。
应包括员工任职期间的产生成果应及时报告。对职务成果的实施、转让、归属等明确商定,对于非职务成果应由公司确认。
并限定对职务成果的奖励和报酬的额度或比例。 七是去职后保密信息载体的交还。
在实务上,为达到企业内部管制的目的,往往将作为被保护之本体的商业秘密与作为一种保护措施的竞业禁止相提并论。此外,也有将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相混淆,无视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且将单纯的保密条款也认为具有竞业禁止的性质,并认定其具有合理性的理论学说和实务做法。
毋庸置疑,正确理解和适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制度,应当回归于对竞业禁止协议之法律性质的准确认识。有鉴于此,本文就商业秘密、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之间的区别与连结关系作些探讨,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彼此在法律责任承担之性质,以及具体法律适用方面所存在的诸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