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执行和解的效力
目前有关的执行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若申请人与部分被执行人和解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一起侵权行为案中,两被执行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试问:申请人若与其中一名被执行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免除了该被执行人的部分给付义务,那么该免除部分的效力是否及于另一被执行人?未执行部分是否还可以向另一被执行人要求履行? 1、若债权人对全体债务人或一人为消灭全体债务人之债务的意思表示,连带债务即全部消灭。 2、若债权人对债务人一人所为的免除并无消灭全体债务人之债务的意思时,除被免除的债务人不承担责任外,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应不受影响。
3、此时债权人若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全部的给付,而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为给付后,可以再依据连带债务的内部求偿关系,向该被免除债务的连带债务人请求偿还其应分担的部分。 4、如此一来,该被免除债务的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实际上仍未能最终免除,相反地,债权人却未因其免除的意思表示而丧失任何利益。
5、因此,为达到债权人免除债务的客观意思,各国法均赋予了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免除连带债务人中一人的债务的意思表示能发生绝对效力,也就是说此时于该被免除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在内部关系上应分担的部分内,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同时免除责任。 6、换句话说,其他连带债务人只就剩余的部分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同时其他连带债务人与被免除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之间也不发生内部求偿关系。
2.法院为什么拖延强制执行款,打算什么时候支付本人钱仕明,由于劳动
尊敬的网民朋友: 就网友“无奈qsm”发表的《法院为什么拖延强制执行款,打算什么时候支付》一帖,经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核实情况,并约谈了网友本人,当面进行了释法说理。
现答复如下: 2014年6月30日,我院受理了申请人钱仕明申请执行江苏海纳机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局承办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并采取多项执行措施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 后在查询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的情况下,承办法官又多次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父亲协商,希望其能够代为履行给付义务。
经多方努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父亲承诺为其代为履行,但提出,鉴于本案相关细节尚需进一步沟通,申请暂缓一个月发还案款。承办法官考虑到尽快执结此案,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意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父亲的申请。
7月10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父亲将本案所涉案款全数汇入我院账户。 案款到账后,申请人钱仕明提出发还案款的请求,案件承办法官多次向其耐心解释,希望其能在约定的期限即8月10日来我院领取案款,申请人当面表示理解和配合,但随后又提出投诉。
在核查本案执行经过的同时,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对案件承办人执行廉政纪律方面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案件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没有违反办案纪律及廉政纪律的情况。
以上回复,恳请广大网民朋友监督。同时,希望广大网民朋友一如既往地对法院工作给予理解、帮助和支持! 市法院 2014。
8。5。
3.民事执行程序中双方重新达成了相互有权利义务的和解协议,一方不履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双方达成和解,但事后,有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那么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法条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的执行。据此可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扩展资料: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按照民事诉讼和仲裁法典本身的规定,不论是调解协议还是和解协议,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不仅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也没有合同法上的合同约束力。即使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当事人在没有收到法院的调解书,或仲裁庭的裁决书、调解书之前,都可以反悔。
但是,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或裁决书,而当事人也收到了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当事人就不得再反悔,即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第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仲裁和解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49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第50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强制执行过程中签执行和解协议,由个人担保,到期不履行还款怎么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在审理程序还是在执行程序中,担保人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均可直接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担保责任。
5.申请强制执行后,又与对方签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法律效果吗
补充协议肯定是有法律效果的,首先你这个申请强制执行之后,这个就已经表示出现结果了,只要按照这个执行就可以了,这个就属于法律已经强制执行了,已经是最终决定了,但是你如果在这之后又有与对方有签订了新的补充协议的话,这个就以你后面的这个补充协议为准了,如果说,你们这个协议到时候又出现问题,或者说双方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你还需要重新上诉或者说重新打官司的话,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那就是针对你们这个补充协议的一个新的官司,而且这个补充协议肯定是要有法律效力的,这个毋庸置疑的,不用多想,肯定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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