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中协议管辖应怎样确定?
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的条件 一、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三、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无效; 四、协议管辖只限于因一般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五、约定法院必须是特定的、唯一的、具体的。 《民诉意见》第2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第127条第2款又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制度,即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2.新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据此规定,移送管辖的适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3.国内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需满足什么条件?
国内民事诉讼适用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 (2)只能对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其他民事、经济纠纷不得协议管辖; (3)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选择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口头协议无效; (4)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本条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5)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协议管辖可以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
前者要求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时须订立书面协议;后者则是从原告向无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不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情形,推断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由该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诉讼既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又规定了默示协议管辖,而对非涉外诉讼,仅规定了明示协议管辖。
4.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如何约定?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约定 1、有效条件 协议管辖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协议无效。
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协议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 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2、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在仲裁案件中当事人有时会约定“出现争议,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者法院解决”此类看似“万无一失”的管辖条款,其实当事人并不了解该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首先,就《仲裁法》的规定而言,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应当是明确的,即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是明确的。
即使当时约定不明确,也应当通过后续协商进行补正。如果当事人自始至终未明确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那相应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
其次,依据最高院有关《仲裁法》的司法解释,如果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约定无效 。 如此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当事人就必须向法院起诉以解决相应的争议。
而管辖法院的选定,如果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就又必须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又会暴露与其初衷不一致的情形之中。 不过,一方当事人在没有约定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情形下,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管辖提出异议的话,那么就视为其同意了相应仲裁的管辖 。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约定仲裁协议或条款的情形下直接向法院起诉,而法院未发现仲裁协议且另一方当事人未在法院首次开庭前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的,那么就视为其放弃了仲裁协议 。后两种情形与当事人开始的约定都不一致,但是当事人后期的行为导致了其原有权利的丧失,有可能是因为其自愿,但是更有可能是其对相应程序的不了解导致了自身权利的受损。
但是,不能期望一般当事人对法律有相应的了解,这里就体现了律师存在的价值了。
5.民事诉讼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是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6.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第一百七十一条合同纠纷管辖地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不是合同纠纷管辖地的规定,合同纠纷管辖地是23条。
《民事诉讼法》第23 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18 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
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 条:(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7.民事诉讼法涉外管辖的法定类型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有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没有设立专门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据此,只要被告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体现。
(二)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应按下列几种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1.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侵权行为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由侵权行为地或者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双方争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的,由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采用“可供扣押财产地”行使管辖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查实有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独资公司、合作合资公司中的股权、知识产权以及到期债权都属于可供扣押的财产。
5.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涉外民事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某个国家的某个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管辖制度。这一制度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所在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与诉讼有特定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
(四)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与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的案件,只能由法院地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如物权诉讼以及一些非讼程序如遗嘱检验程序遗产案件、破产案件和不动产的强制处分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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