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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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认识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仅仅把个人的资金存放在银行中,而是开始寻找多种方式储备资金,例如债券、股票、投资房产等等,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增值,来抵制通货膨胀或作为谋生的手段。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也悄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当盈利时,双方是皆大欢喜,而亏空时,双方产生纠纷,免不了要动以口角,最终诉诸法院,然而这种以股票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认为委托代理行为后果应归于委托人,而委托炒股协议约定亏损由受托方承担;民间借贷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托炒股中委托方只是临时让渡资金控制权,没有丧失资金所有权。委托炒股具备委托代理及民间借贷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征,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的双重特征,属于无名合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双方签有合同协议,且其内容无与法律相冲突处等,双方签名后,其合同协议即算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保本条款”的效力,我国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 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做出承诺。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承诺保底的通知》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信 托投资公司不得以信托合同、补充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向信托当事人承诺信托财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得 承诺保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在签订信托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申明上述内容。
信托投资公司在推介信托产品或办理信托业务时,不得暗示或者误导信托 当事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该条款规定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保本条款无效,我国法律并未名文规定个人之间的保本条款是否有效,但是从股 市风险和合同的公平性原则上讲,保本条款明显侵害了双方的利益,故在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保本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合同本身的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个人委托他人为其操作股票,证券法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许 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从事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 。
3.个人委托平台炒股是否合法及是否涉嫌诈骗?
一、社会背景简述 钱XXXXXX与在证券公司工作的孙XXXXXX私下签订了一份委托炒股协议:钱XXXXXX出资150万元,提供股票账户及交易密码,由孙XXXXXX操作,操作期限为1年。
约定亏损额度达到初始投入的10%时应强制平仓止损,停止该账户运作。 同时约定给付孙XXXXXX股票交易利润的30%作为委托管理费。
随着股票市场的变化,钱XXXXXX所持股票开始下跌。到了6月26日,钱XXXXXX账户已累计亏损22万余元,此时,钱XXXXXX要求孙XXXXXX平仓止损,但孙XXXXXX并未按要求平仓,而是继续持有股票。
到了7月3日股市大跌,钱XXXXXX损失达到35万元。钱XXXXXX现要求终止该协议继续履行,并要求孙XXXXXX对6月26日之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说法 1,合同是否有效。《证券法》第122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2,协议无效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委托炒股易引发纠纷,无论双方约定条款是否有效,最终因此闹上法庭,耗费精力,得不偿失。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针对部分新股民不熟悉开户、交易、选股等流程,自称专业人士,可以全程代炒、有内部信息等,以“注册会员” “升级VIP”等名义诱使新股民汇款至指定账号,实施诈骗,对此,投资者应多加小心。
三、律师提醒---约定“保底条款”双方难如愿 《证券法》相关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也就是说证券公司与客户订立的保底条款是法定无效的条款,其从业人员也不能私下接受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 如果认定保底条款完全无效,让投资者自行承担亏损的风险,这无形中又会滋生更多投机取巧的人,利用自己所谓的“技术”优势和他人合作炒股,拿投资者的钱去冒风险,利用投资的投机性坐享其成,同样显失公平,并为投资市场掀起不良之风。
因此,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委托投资的合同、保底条款的认定持谨慎态度。 这种将全部的投资亏损风险约定由受托人承担的约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系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4.接受别人委托,替别人炒股票,是否合法?
接受别人委托,替别人炒股票,不违法,委托有效,属于民事合同关系。
委托是一个类,它定义了方法的类型,使得可以将方法当作另一个方法的参数来进行传递,这种将方法动态地赋给参数的做法,可以避免在程序中大量使用语句,同时使得程序具有更好的可扩展性。炒股就是从事股票的买卖活动。
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
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
5.民间私人委托炒股违法吗?
从法律角度说一下委托炒股的风险和法院处理“委托炒股”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吧。
毕竟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度和看法,但是一旦发生纠纷上升到诉讼,那就得看法院如何裁判了。 现在股票市场火热,一部分没有股票操作经验的人也想将资金投入股市赚取利润,此时有部分公司或个人就利用人们这种心理来签订合同(如承诺盈利率或者保本等),借此吸引顾客,让顾客将股票账户委托其进行代管,赚取收益。
顾客往往看到合同内容有赚无赔,就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将大量资金投入股市。但顾客往往忽略了合同条款的有效性及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最后造成合同约定的权利并不一定能实现,而致使自身财产受到损失,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
6.签订合同委托他人炒股是否可以约定完全由委托方承担全部损失
这个委托合同的约定,亏损都有受托方承担,有显失公平之意,受托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个人之间委托炒卖股票的协议是否有效
表示真实且不违法法律规定,协议有效。从事股票的买卖活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
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
扩展资料
委托炒股注意事项
1、委托炒股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委托代理协议,无论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为双方确认,法院通常作为委托合同和当事者意思自治原则加以认可。
2、签订委托炒股协议,特别是将自己的帐户、密码、资金或筹码交给受托人操作、经营和交易,签定委托炒股协议至少应当注意如下问题:
明确写明受托人只有操作权(即买卖股票),无权存取款、撤销或申请指定交易等;
写清楚收益分配关系,利益与风险共担关系等;写明委托人的资金帐户与委托人的深、沪股东帐户对应,不能和任何其他资金帐户和股东帐户联通;对受托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资金加筹码低于某一数值,应当允许委托人中止操作。
3、委托人应当经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的情况。须知,受托人的许多行为不管其动机如何、盈亏如何,都是代表委托人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炒股
8.法律问题,个人与个人签的代客理财协议合法吗
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任何人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或者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但是未在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2、《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4、《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一百六十九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一百七十一条 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上述《股票投资委托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得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等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对于无效协议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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